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解决停车难、特别是旅游旺季停车难的问题,促进城乡交通有序、顺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建管并重”原则,加速构建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社会公共停车为辅、路内社会公共停车为补充”的全市城乡停车格局。
2.加快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规范停车秩序,营造有序的停车环境。通过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改善交通环境,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交通管理新格局。
3、停车场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4.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停车场是指除客货运站场之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位)。
5.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区县城、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美好乡村、传统村落、景区景点、百佳摄影点等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科学编制停车场规划
6.各地要在停车难问题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快编制中心城区、各区县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城、镇、乡村、景区景点等停车设施布点、位置、规模、控制范围。严格执行《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严格审查配套停车设施标准。要积极开展重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鼓励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
7.要在市(区)县机场、火车站、大型公交站场、区县大型公共设施、住宅小区等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含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加强停车场与公共交通枢纽、公交站的衔接,为公交场站建设留足空间,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
8.各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美好乡村、传统村落、百佳摄影点要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公共活动场所超前规划建设一定量的固定停车场地和临时停车场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未利用地建设停车场。
9.各景区景点要科学预测旅游交通流量,根据需求新建或扩建停车场,增加停车位。要合理确定停车场位置和规模,确保旅游高峰时期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10.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四、加快停车场建设
11.各级政府要将停车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分年度安排建设计划。
12.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13.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14.对严重缺乏停车场地、造成交通拥堵、影响较大的区域,要优先、加快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用作公共停车场地。
15.市国土部门要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土地供应。对非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地。
16.市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建设内容。
17.市(区)县财政根据建设情况,适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奖补。
五、加强停车场设施管理
18.市区、县城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主体为公安交警支(大)队;各景区景点公共停车场由经营主体负责管理;各乡镇(村)公共停车场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配建的停车场由业主作为管理主体。
19.市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运用价格杠杆,对全市城乡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市人防办要对地下人防空间如何结合停车场进行合理利用提出指导意见。
20.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2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22.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城乡路网规划建设中如何适应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六、保障措施
23.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督促景区景点经营部门加大停车场建设投资力度。
2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擅自停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公共停车场,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置。
25.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违章乱停乱放车辆的管理力度,积极引导车辆进入各类公共停车场停放。